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 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明確,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對于納稅人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情況,《公告》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公告》要求,要簡化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停止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時,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僅需填報變更的內容;生產企業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對《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等材料進行了簡化,且《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等不再報送。
《公告》還提出,增加出口退(免)稅便捷服務。國家稅務總局介紹,為便于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本次系統整合提供了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供納稅人選用。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蘇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自本地區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出口退稅管理模塊上線之日起施行。(記者 周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