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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王春霞 發自北京 5月2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案例覆蓋平臺經濟主要行業類型和常見用工方式,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門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要求,堅持“事實優先”的勞動關系認定原則,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明確“從屬性+要素式”的勞動關系認定思路,結合平臺實際用工中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等要素,全面分析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加強對勞動管理程度的綜合考量,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認定標準作出重點規范;對通過訂立民事合作協議規避用人單位義務、“假外包真用工”、誘導勞動者注冊個體工商戶等違法用工行為予以糾正,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案例6是如何認定網約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宋某,1976年10月7日出生,于2019年10月26日到某員工制家政公司應聘家政保潔員,雙方訂立了《家政服務協議》。2019年11月1日,宋某經培訓合格后上崗。2020年1月10日,宋某在工作中受傷,要求某家政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向其賠償各類治療費用,某家政公司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宋某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宋某與某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某家政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宋某與某家政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家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是,宋某與某家政公司之間是否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宋某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某家政公司均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法主體。在勞動管理方面,某家政公司要求宋某遵守其制定的工作規則,通過平臺向宋某安排工作,并通過發放全勤獎、扣減服務費等方式對宋某的工作時間、接單行為、服務質量等進行控制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較強的人格從屬性。某家政公司掌握宋某從事家政服務業所必需的用戶需求信息,統一為宋某配備保潔工具,并以固定薪資結構向宋某按月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存在較強的經濟從屬性。宋某以某家政公司名義對外提供家政服務,某家政公司將宋某納入其家政服務組織體系進行管理,并通過禁止多平臺就業等方式限制宋某進入其他組織,雙方之間存在明顯的組織從屬性。綜上,某家政公司對宋某存在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雖然雙方以合作為名訂立書面協議,但根據事實優先原則,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勞動人事爭議研究室主任、中國勞動學會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黃昆認為,當前,家政服務企業運營模式主要有三種,即員工制、會員制(準中介制)、中介制。不同模式下家政企業(機構)與客戶家庭和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此次發布的網約家政服務人員宋某案中所涉及到的是一家員工制的互聯網家政企業。正如案例分析中所談到的,宋某與某家政公司均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要求,同時,家政公司對于宋某實施了全面的勞動管理,具有很強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屬于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