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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王春霞 發自北京 8月15日是首個“全國生態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兩部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介紹,該解釋共29條,主要規定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歸責原則、數人侵權、責任主體、責任承擔、訴訟時效等內容。該解釋所規定的生態環境侵權案件,僅指私益侵權,具體包括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和生態破壞責任糾紛案件。
該規定共34條,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適用范圍、舉證責任、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證據共通原則、專家證據、書證提出命令、損失費用的酌定等內容。
據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竹梅介紹,與其他民事糾紛相比,生態環境侵權糾紛在證據方面存在突出特點。生態環境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且由侵權人對因果關系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事實認定“專業壁壘”問題突出,對專家證據的依賴程度高。“證據偏在”問題突出。諸如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對案件審理至關重要的環境信息,往往掌握在侵權人手中,被侵權人收集證據的手段不足,舉證能力受限,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較為普遍。因此,構建符合生態環境侵權案件特點和審判規律的證據規則體系,十分必要。
針對生態環境侵權糾紛在證據方面的突出特點,該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合法原則、效果意識,有針對性地設計了相關條文。比如,關于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該規定用第2條至第7條共6個條文,對原被告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將因果關系不存在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針對事實認定的“專業壁壘”問題,該規定通過第16條至第23條、以及第30條、第31條共10個條文,對專家證據制度、損失費用的酌定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針對證據偏在被告一方、原告舉證困難的問題,該規定通過第9條、第26條至29條共5個條文,對免證事實、書證提出命令在環境侵權訴訟中的具體適用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