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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聲在線訊(全媒體見習記者 周玉意 通訊員 胡蒙)近日,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向某某賠償原告顏某某財產損失及鑒定費等損失共計45000元。
原告顏某某與被告向某某均系沅陵縣沅陵鎮某某棟房屋的業主,兩戶均在一個單元,原告顏某某居住在05室,被告向某某居住在06室,其中06室房屋系復式樓,每棟房屋的高層均有一個封閉露天天臺。
2020年5月,沅陵縣沅陵鎮兩次發生暴雨,原告顏某某家出現滲水,造成部分家具被漏濕、墻面受損。后經排查發現,該棟露天天臺用于排水的下水道被一只鐵碗及部分葉子等堵住,造成天臺積水,積水從樓道滲入下面部分業主家中,致原告家中滲水受損。原告顏某某家因漏水造成的所有損失經鑒定為39000元,鑒定費6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原告顏某某房屋因滲漏水造成財產損害,由此要求義務人賠償損失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被告向某某辯稱,不動產權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均證實該棟露天天臺并不在其產權范圍內,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實際上,雖然房屋買賣合同及房產證上均沒有寫明該露天天臺,該露天陽臺與被告向某某的房屋直接相通,沒有任何門戶、建筑物限制,而且該露天陽臺系一個封閉的區域,均只能由該戶控制、管理、使用,被告向某某亦在該露天天臺上種有花草。因此,被告向某某有謹慎、妥善的管理義務。
堵住下水道口的鐵碗取掉后,再下雨時,原告家再也沒有出現滲漏水的現象,更加證實造成該次滲漏水的原因是由于露天天臺的鐵碗堵住下水道排水口。雖然被告向某某辯稱沒有證據證實該鐵碗的所有人是被告向某某,但是由于該鐵碗出現在被告向某某管理的區域內,即使堵住下水道的鐵碗不是被告向某某家所有,但是由于該露天天臺是被告向某某控制、管理、使用,被告向某某亦有排除該妨礙的責任。綜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