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5月31日訊(記者 張鼎峰 通訊員 李果)5月3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了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十大司法舉措,并發布5個典型案例。
據介紹,十大司法舉措包括:湖南高院聯合省婦聯成立心理工作站,能動司法加強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障;長沙中院用心打造“向日葵”少年法庭工作室,用情呵護未成年人茁壯成長;長沙市芙蓉區法院引入社會觀護機制,攜手各方力量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瀏陽市法院設立涉訴信訪困難婦女兒童救助基金,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株洲中院出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細則,讓失足未成年人“無痕回歸”;衡陽中院出臺事實無人撫養孤兒救助協作細則,形成常態化兒童救助協作大格局;衡南縣法院創建“童心圓”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品牌,為未成年人提供立體式司法保護;張家界市永定區法院創作“國有國法”庭審情景劇,實現沉浸式法治宣傳教育;郴州市北湖區法院成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搭建未成年人保護多元共治平臺;洪江市法院隨案發放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告知書,探索構建未成年人權利保護長效機制。
【資料圖】
典型案例
案例一:譚某與艾某離婚糾紛一案
——引入社會觀護機制助力未成年人保護
【基本案情】
譚某與艾某經自由戀愛于2009年登記結婚并育有兩名孩子,大兒子豪豪12歲,小兒子南南9歲。因夫妻感情破裂,譚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艾某離婚。雙方均同意離婚,且同意子女由艾某撫養。但譚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艾某也在某女子監獄服刑。訴訟期間,艾某向法院提交書面委托書,委托其父母幫助照顧孩子。
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運用“社會觀護機制”,向婦聯發送《委托調查函》,婦聯委派兩名觀護員聯系小區物業、原被告父母、未成年子女,就小孩的既往被撫養情況、健康狀況、學習情況、性格行動傾向、獲得親屬援助的可能性、原被告的撫養條件、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做了詳細的調查,形成了《社會觀護調查報告》并遞交至法院。
經觀護員調查,豪豪在讀小學六年級,南南在讀三年級,目前由奶奶及外公外婆共同撫養,爺爺在老家生活且身體狀況不佳,外公外婆身體狀況尚可、經濟條件較好,且表示愿意代女兒照顧豪豪和南南,豪豪和南南也表示愿意隨母親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
【裁判結果】
庭審中,法官將《社會觀護調查報告》向譚某和艾某進行了宣讀,雙方均同意小孩由艾某撫養。法院判決,由母親艾某撫養兩名小孩,因艾某正在服刑,在她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期間,由小孩的外公外婆代為照顧。經過協商,譚某每月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直至兩名小孩年滿18歲為止。
案例二:劉某與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先予執行醫療費保障兒童就醫,實現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基本案情】
7周歲的劉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外傷致左大腿腫痛、活動受限”,就診于某醫院骨科。該醫院為其實施內固定術中,劉某發生心跳呼吸驟停,術后劉某昏迷,并出現四肢抽動。經治療未見好轉,即轉至當地市醫院治療,被診斷為麻醉意外。
劉某的法定代理人認為,該醫院為劉某做手術時,操作失誤,導致劉某昏迷至今,存在醫療過錯,遂訴至法院要求該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訴訟過程中,因疫情影響,遲遲未能委托到鑒定機構對醫療損害進行鑒定,劉某家庭困難,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醫療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接受診療期間,該醫院出具的入院診斷和出院診斷病癥差別較大,病歷記載劉某個人健康狀況及識別能力在手術前后亦存在明顯的差異,該醫院未就劉某術后病癥作出合理解釋,亦未就上述后果系其他原因所致提供任何線索和證據。
本案醫療損害鑒定遲遲沒有機構接受和未能出具鑒定意見,并不能歸責于申請人。本案如果不先予執行,劉某在鑒定期間的治療會因缺乏醫藥費而受到嚴重影響。法院在綜合考慮后裁定,該醫院先行支付申請人劉某醫藥費7萬元。
案例三:民政局申請撤銷李某監護人資格案
——母親未盡監護責任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基本案情】
李某(女)帶女兒果果(5歲)入住某賓館后,將其一人遺棄在賓館房間內,隨后獨自外出至江西。賓館老板發現后報警,隨后果果被送往未成年保護中心臨時監護,后安排在幼兒園學習和生活。李某從江西回到湖南,得知女兒生活情況后,依然未聯系有關部門或接回女兒,直至因涉嫌犯遺棄罪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李某犯遺棄罪,申請撤銷李某的監護權,由民政局來承擔監護責任。法官先后前往果果戶籍所在社區、居住小區以及就讀的幼兒園進行走訪調查、征求意見。發現果果生父不詳,李某系其唯一法定監護人,因疏于監管曾多次被社區工作人員和公安民警口頭教育、警告,雖然寫下保證書,但仍多次再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長期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將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女兒遺棄長達6個月以上,不宜再擔任監護人,其監護人資格應依法予以撤銷。果果生父不明、外祖父母均已過世且無其他親屬愿意撫養,在充分考慮未成年人果果的意愿后,綜合考慮前述情況,由民政部門對果果行使監護權,更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故法院依據相關規定,判決撤銷李某為果果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民政局擔任果果的監護人。
案例四:鄧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未成年人網絡消費數額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監護人可依法予以追回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未成年人鄧某通過其父母手機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轉賬18888元、5888元用于該公司開發的APP的使用,兩筆轉賬合計24776元。2021年9月,鄧某的法定代理人通過該公司旗下的某語音平臺進行投訴,以未成年人操作為由申請退款,遭到拒絕。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原告鄧某向該公司充值并用于APP的使用,雙方為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原告鄧某于2010年11月出生,僅11歲,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案涉充值金額為18888元及5888元,已超過鄧某正常的消費水平,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
原告鄧某之母在發現鄧某的行為后要求返還款項,已經明確表示了對于原告鄧某的行為不予追認,在此情況下,原告鄧某的充值行為與被告形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無效,被告有返還交易款項的義務。被告在庭審中辯稱案涉款項系網絡詐騙,不應由其全部返還,但被告作為案涉網絡服務合同相對方,且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款項系原告鄧某被網絡詐騙,法院對被告的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對于鄧某要求返還案涉款項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了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鄧某24776元的判決。
案例五:張某與某市公安分局等責令停業整頓、罰款案
——旅館違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被追責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范某(14歲)借用他人身份證照片在張某經營旅館辦理入住登記,張某未對其身份信息進行核驗即為其辦理入住。范某入住該旅館房間后,陸某(15歲)、周某(14歲)、賈某(12歲)等先后進入該房間。
張某明知入住人員中有未成年人,但未及時核驗其身份信息并詢問監護人聯系方式,致使發生被害人賈某(12歲)在涉案旅館房間內遭多人毆打的嚴重后果。某市公安分局決定責令某旅館停業整頓并給予張某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張某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變更行政行為,并撤銷涉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旅館,未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且在未成年人入住期間也未進行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發現可能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上述行為均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某市公安分局在法定處罰幅度內,決定給予某旅館責令停業整頓,給予張某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復議機關作出復議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蔣宇 二審:劉樂 三審: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