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3)》。該報告指出,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要兼顧考慮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保證關鍵金融功能持續性和保護利益相關者三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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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內情況而言,如何協調處置問題金融機構,如何處置它們與房地產市場、地方融資平臺以及地方財政的關系等,都出現了新的情況,這些深層次的問題更值得擔心。”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指出,中國的問題金融機構處置要從財政、金融、社會穩定等多個角度考慮。
把握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核心 借鑒國際經驗完善法律法規
“基于國際準則和當前我國國情,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應把握核心要素。”報告指出,要確保速度、透明度和可預期性;持續提供金融服務;要強化金融機構自救措施,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順序。同時,也要明確損失分攤機制,明確風險處置中的各方職責、合理分攤處置成本。
報告還指出,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相關部門也應有效降低處置過程中的成本。采取多種方式盡量降低處置成本,盡早以最小成本達成處置目標。此外,還應保證市場參與主體的權益。加強對市場個參與主體的權益保護,納稅人、債權人、董監高等各方的權益都應納入考量范圍之內。
為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確保金融系統穩定,需進一步完善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主任鄭聯盛指出,要完善頂層設計,健全法律體系,著重通過金融穩定法律體系明確問題機構處置規范;在黨的領導下有效依托市場機制來提升處置績效;完善問題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明確觸發條件和時限要求;靈活設置風險分擔機制,明確相關主體的責、權、利;規范公共資金的使用,完善公共資金退出機制。
此外,報告指出,從國際經驗來看,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后,英美等發達經濟體通過立法對金融風險處置機制進行完善,包括重視所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明確處置主體和職責、規范監管當局的風險處置工具等三項改革措施。盡管各經濟體在處置主體上有所區別,但都選擇依法以市場手段化解風險。國際經驗中有一些共性優勢值得學習:一是法律較完善;二是處置的市場化程度高;三是問題金融機構的認定上原則或觸發條件明確;四是嚴格謹慎使用公共資金;五是各處置部門間職責清楚。這些經驗可以成為我國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方案的參考。
我國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整體有效 高風險中小機構是處置重點
“我國對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整體有效,確保金融體系穩定健康發展。”鄭聯盛表示,從當前來看,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是處置重點,特別是中小銀行,并且這個問題與地方債務管理緊密相關。
報告指出,2022年,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緊緊圍繞化險、改革、發展三大任務,引導銀行業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穩妥有序化解房地產、中小金融機構風險,持續完善監管制度體系建設,不斷深化銀行業改革開放,銀行業運行整體保持穩健。
其中,應有序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完善風險處置長效機制。報告認為,當前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取得明顯成效,中小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管理能力與發展動力有了進一步提升;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完善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目前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基礎框架已初步建立。
此外,在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方方面,藍皮書指出,2022年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疊加隱性債務監管趨嚴,地方政府債券靠前發力,城投債發行和凈融資明顯收縮,專項債與城投債一“進”一“退”凸顯了穩增長和防風險并重的政策導向。相關部門堅持“開好前門、嚴堵后門”的監管思路,持續優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
報告還針對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建議,我國還應完善地方債發行管理機制、強化專項債穿透式監管,同時也應推動城投平臺市場化轉型,穩妥有序化解隱性債務存量。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姜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