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下班后,公司頻頻用微信聯系,溝通信息,處理工作上的事務,這是否算加班?
武漢的王先生(化姓)長期在下班后使用微信處理工作。他將前公司告上了武漢市洪山區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經一審法官審理,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加班費。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武漢市洪山區法院(通訊員供圖)
2021年5月,王先生就職于某團購公司,雙方約定每月工資1.6萬元,每天工作8個小時。但是入職以后,王先生經常要使用微信回復公司信息,處理工作事務,有時候是回復工作上的問題,有時候是參加線上工作會議,會議時間可長可短。王先生說,自己有時需要開會到凌晨兩點。
2021年11月,王先生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因發生勞動爭議,王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今年3月,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武漢市洪山區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共計8萬余元。
法庭上,王先生自述,直到離職前,每天幾乎處于24小時待命狀態,下班以后還要用微信處理工作上的事情,經常工作到深更半夜,而且公司有時半夜召開微信工作會議。微信加班已經嚴重影響了正常休息、生活,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公司應該支付加班費。
涉事公司辯稱,王先生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在工作群里溝通信息屬于正常工作交流,而且王先生接洽相關事務后,并不需要他親力親為,所以王先生不存在加班行為,公司不應該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經審理,法院認為,隨著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 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對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情形,如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本案中,王先生主張存在延時加班,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從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王先生存在利用休息時間回復工作相關問題,該回復超出了簡單溝通范疇,需要王先生進行問題處理,應當認定王先生存在加班。
由于通過社交媒體進行加班,時長難以量化,全部時長認定加班有失公平。最終經過核算、綜合考慮王先生的工資情況、職務要求、加班頻率、時長、內容等情況,今年7月,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費5000元。
所有“居家辦公”“微信辦公”都算加班嗎?承辦法官解釋道,對于非工作時間的隱形加班問題,不應局限于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外處理工作事務,是否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若是簡單溝通,具有偶發性和臨時性,未影響勞動者生活休息,則不應認定為加班。(孫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