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獲的季節,對于田間農戶來講,使用一臺稱心如意的收割機能事半功倍。但在連云港東海縣,卻有30多位農戶買到了“誤標馬力”的收割機,農戶們認為,這些收割機“身份不明”,干起活來“好像缺乏動力,出工不出活”。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回放】
收割機動力不足耽誤干活
(資料圖片)
揭開貼標發現還有“印記”
2022年1月11日,連云港市東海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平明分會陸續收到多名消費者反映,連云港市某農機銷售公司東海分公司出售的收割機,使用過程中發覺動力不足,等到發動機上張貼的銘牌脫落后,買到這批收割機的農戶驚奇地發現,每臺收割機上,有發動機型號的標記有兩個,其中“4G33V16-112G31G、C03300202A”是打印在機體上的,在其上粘貼有銀色銘牌,標有“4G33V16-118G31G、C03300202A”字樣,后者出售時將打印在機體上的標記覆蓋了。農戶們認為,該公司將112馬力的收割機當做118馬力的銷售,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退貨賠償。
【處理結果】
廠家稱“操作失誤”非欺詐
經協商同意“每人萬元補償”
連云港市東海縣消保委平明分會工作人員接到農戶們的投訴后,立即上門進行核查。涉事的農機銷售公司相關負責人稱,其經銷的該批次收割機是江蘇一農機公司生產的,共購進33臺,銷售給32名農戶(其中一人購買2臺)。
經調查,由于發動機廠家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標簽誤標,發動機廠家于2022年1月4日出具公函,證實該批發動機是按118馬力調試出廠的,因此不存在欺詐行為。平明分會工作人員聯合縣農機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并約談收割機及其發動機生產廠家,經核實,負責人的說法屬實。但是生產廠家用標有“4G33V16-118G31G、C03300202A”字樣銀色銘牌將打印在機體上“4G33V16-112G31G、C03300202A”的標記覆蓋,且未在銷售前告知消費者,其行為涉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調解,負責人同意給予每位消費者一萬元的補償。
【案例評析】
“貼標覆蓋”掩蓋操作失誤
侵害了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江蘇圣典典律師事務所饒奮斌律師接受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認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盡管這批發動機是按照118馬力調試出廠的,但是廠家采取粘貼覆蓋的方式掩蓋其工作上的失誤,在銷售時未告知消費者銘牌的真實情況,其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通訊員 ?陳思思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范曉林
校對 李海慧